发布时间: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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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调整草案,种子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权限将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具体方案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草案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海南承担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使命,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进程相衔接,上述调整将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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