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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品种权作为融资质押物的观察

发布时间: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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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植物新品种有望作为银行质押物成为企业新的融资渠道。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 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2. 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3.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4. 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等具备投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支持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人;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等。

此次通知侧重于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指导与支持,希望通过对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的协调统一减少企业的融资阻力,并着重从制度、风险、沟通等方面着手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鼓励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与此同时,通知对鼓励质押的虚拟资产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鼓励银行对包括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希望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完善对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此外,通知还侧重强调对于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通过前期调查,质权登记,定期分析经营状况,避免风险的扩大蔓延。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最后,通知强调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金融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

对于种子企业来说,植物品种权是企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无疑是在制度上拓宽了种子企业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价值的“变现”将会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多年来,种子企业多利用农民的土地进行生产,与工业企业相比具有资产规模较小,价值较低的特点。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优势植物品种的独家生产经营权。种子公司依靠植物品种权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占企业固定资产的60%-80%,有时甚至超过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总额。所以合理利用植物品种权,对其进行合理的估值,对于种子企业的融资规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植物品种权之所以难以作为质押依据,首先是因为植物品种权是一种虚拟资产,而虚拟资产的价值往往体现在企业对于该资产的授权。在现实中的银行资产定价体系中,很难拥有统一规范的定价方法,因此在传统银行融资方式中不能为企业带来支持。其次,一旦品种技术泄露或者其他企业研发出类似品种,植物品种资产价值将会大幅下降,对于银行来说,有巨大的潜在风险。最后,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估值程序、手段和标准,植物品种权的质押年限与质押期间产生的减值折旧难以确定,造成不同机构对其价值评估产生很大差异,很难互相认可。由于植物品种的市场价值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尽可能对植物品种权价值进行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要真正确保植物品种权作为企业的融资渠道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归根结底,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逐步推进有助于企业、银行、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广泛的合作。对于企业来说,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助于鼓励企业知识创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对于银行来说,发掘了新的融资标的,开展新的业务模式;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来所,收集了植物品种权的信息,规范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制度上,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如今,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相信植物品种权的质押融资,也会逐步成为种子企业重要的融资来源,为我国的植物品种创新领域也将注入新的活力。